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批复
(汇综发复[2007]8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你分局《关于境外自然人购买境内商品房外汇资金结汇有关问题的请示》(上海汇发〔2007〕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资本项目房地产项下外汇业务操作规程>》(银行版、外汇局版)的通知》(汇综发〔2007〕83号)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
二、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境内商品房,其中一方为境内个人,另一方为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的,应当按照境外个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办理。
此复。
二OO七年八月十四日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8月14日 实施日期:2007年08月14日 (中央法规)
汇综发〔2007〕83号,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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